CBAM碳关税对于产品申报需要填写标准规范

来源:1  发布时间:2024/4/1 16:56:36

    2023年4月25日,欧盟理事会投票通过了碳边境调节机制(CarbonBorderAdjusmentMechanism,CBAM),也就是所谓的“碳关税”。CBAM是指在实施国内严格气候政策的基础上,要求进口或出口的高碳产品缴纳或退还相应的税费或碳配额。

    CBAM实施后,欧盟将针对部分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征收税费。简单来说,就是通过CBAM对同量的碳排放在欧盟领域内外的价格差异进行调整,使欧盟内外的同量碳排放所需支付的价格基本持平。

    CBAM适用范围将对标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(EuropeanUnionEmissionTradingScheme,以下简称ETS)中已纳入的行业,自欧盟近期将航运业纳入ETS后,ETS已覆盖的行业包括:燃料的燃烧(电力)、炼油、钢铁、焦炭、金属矿砂、铝、有色金属、水泥、石灰、玻璃、陶瓷、矿棉、石膏、造纸、部分化学品、温室气体的捕获、民航、航运等。CBAM将首先涵盖水泥、电力、化肥、钢铁、铝和氢气的进口(具体细分品类详见ANNEXI&ANNEXII)

    CBAM碳关税正是其欧盟绿色新政中的一项关键法案,旨在减少进口商品与欧盟内相关商品之间的碳排放差距。该调节机制通过征收碳关税,要求进口企业为其产品的碳排放量负责,以达到推动全球碳排放减排的目的。

    根据CBAM,在碳关税试运行阶段(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底),进口商应在每季度末报告产品碳排放数据。在2026年至2034年这一时段,当进口产品生产地碳价格低于欧盟碳配额价格时,进口商需购买CBAM证书来补足二者之间的差价。而在购买CBAM证书时,根据欧盟要求,企业需报告产品相关信息。这些信息不仅包括产品碳排放足迹、在第三国已支付的碳价等与碳有关的内容,还包括产品的生产场所、生产设备、生产工艺、产品用途等产品自身信息。

    在正式实施阶段,只有获得授权的CBAM申报人才可以将商品进口到欧盟(CBAM条例第4条)。根据CBAM条例第5条,授权的CBAM申报人如下:

    如果进口商未设立在成员国:间接海关代表;

    如果进口商设立在成员国:进口商,或根据协议选定的间接海关代表。

    因此,如果进口商未设立在成员国且间接海关代表不具备授权的CBAM报关员身份,则相关CBAM商品不能在欧盟进口。

    在正式实施阶段,经授权的CBAM报关员将有义务购买并交出与进口CBAM商品中的总隐含排放量相对应的CBAM证书。经授权的CBAM申报人也有义务提交年度CBAM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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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责任编辑:梁志超csr001]
CBAM碳关税顾问
创盛验厂

电话:400-0091-928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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